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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集中安置殘疾人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明白紙”
    發布時間:2024-07-01 19:00  訪問次數:2786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一)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宣城市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舉例:宣城市區某企業上年在職職工人數200人,按比例應安排3名殘疾人就業。假設該企業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60000元,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50000元。

    如果A企業沒有安排殘疾人就業,那么本年應申報繳納殘保金為:

    200X1.5%-0)X60000元(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180000(元)。

    如果A企業安排了50名殘疾人就業,已超過按比例應安置殘疾人數,那么該企可以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三)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舉例:宣城市區某安置殘疾人企業,在崗職工總數50人(均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其中安置殘疾職工14人(均符合有關條件)。20234月該企業應納增值稅120000元,5月應納增值稅為零,該企業是否符合安置殘疾人就業退稅條件?可退還多少增值稅?2023年3月1日期宣城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930元/月

    該企業殘疾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為14÷50=28%,符合退稅條件。

    4月份:應退增值稅最高限額=14x1930x4=108080(元)

    應退增值稅額=14X1930x4=108080(元)

    期末可退稅余額=120000-108080=11920(元)

    5月份:應退增值稅最高限額=14X1930X4=108080(元)

    應退增值稅=11920(元)

    可結轉以后月份退稅額108080-11920=96160(元)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一)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二)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舉例:如宣城市區某企業2023年安排了10名殘疾人職工,每位殘疾職工的月工資為4000元,那么該企業2023年享受殘疾人加計扣除100%政策:

    10X4000X12X100%=480000(元)

    假設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殘疾人工資已在職工工資總額里扣除一次),則加計扣除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480000=1520000(元)

    四、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二)優惠內容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三)享受條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集中安置殘疾人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明白紙.doc